2009年4月13日 星期一

案例五專家3:Kenneth Goh

誰能有預見未來的水晶球

「一個10 年的合約太長了,因為技術的變化太大、太快,而且商業環境也變幻莫測。因此簽訂這樣的長期合約也許是不合適的。」

在委外問題上,我們需要確定委外的真正用意。戰略目標是什麼?我們是否著眼於潛在的成本節約,還是評估我們的資源能力以及專門技術?從行業角度看,考慮到標準化服務的普及,以及委外承接商全球化資源配置和全球化組織結構的出現,全球性的委外是有益的。然而我們要注意到,不是每個委外承接商都能提供同樣水準或類型的服務。我們需要明確委外的戰略目標。人們似乎認為委外可以省錢,但實際上,不是每個公司都透過委外省錢。一些公司也許發現委外的結果是提升內部的服務水準。

就亞洲而言,大多數國家正處於發展中階段。如果一個公司不將亞洲看作它的增長地區,那麼他們何必採納全球化的委外理念,又何必與EDS 那樣的委外承接商合作?沒錯, EDS 是這個行業裡的領導者。但是,委外給EDS 將從財務上榨乾公司以及亞太地區的資金,因為公司的亞洲營運部門常常無法負擔得起EDS 的費用。只有戰略目標明確,全球委外才可能有效。如果這個全球委外能夠促進亞太地區業務的增長,那麼這個全球委外的策略才會成為一個確實可行的選擇。除了經濟發展成熟的國家外,大多數亞洲國家都在努力創造一個節流方案,有效的支援在地結構。以在中國的跨國公司為例,現在他們面臨的問題是如何留住公司裡的資訊人員。伴隨著中國經濟的成長態勢和巨大的發展潛力,在中國的外資企業正面臨的一個挑戰是,如何保留住珍貴的人力資源。問題是,在中國的外資企業對員工進行投
資,送到國外進行培訓,讓他們擴大眼界,獲得相關的知識以後如何能留住他們?

在中國員工的高流動率是這些公司關心的首要問題。如果公司的核心業務不是資訊系統,那麼為什麼公司要花費這麼多時間和精力在資訊系統上呢?為什麼還費力留住和再培訓這些人呢?在這種狀況下,我們有理由相信委外是可行的。我們不應該只把委外合約看作是一種買賣關係,而應尋求與委外承接商建立聯盟,把他們當作我們的夥伴。這涉及到一個雙方的戰略夥伴關係。我們應該在全球範圍,而不是地區範圍,使這種關係達到最優化。

委外結構有兩種:資訊技術委外和資訊系統委外。廣義上來講,資訊技術委外指的是資訊和通訊技術(Information and Communication Technology, ICT)委外,主要是從操作層面而言,涉及個人電腦、網路以及通訊傳輸。但是資訊系統委外是應用層面的問題,與資訊技術委外的規則完全不同。資訊系統委外更具有挑戰性,因為它正處於發展初期,同時對商業戰略有直接的影響。我們需要把資訊技術和商業需求聯繫起來,將操作性事務和需求委外出去。我對操作性事務部分委外的前景毫不懷疑,因為它有助於我們回避軟的方面——人員管理。許多外部機構和專家擁有知識和技術,知道如何開發技術和適應技術的變化。由於技術發展生命週期的縮短,技術發展變化自然也很頻繁。
這些專攻資訊技術的組織能夠保證他們的技能是最新的,因為資訊技術是他們的核心業務。然而,在一個不以資訊系統/資訊技術為核心業務的組織中,一個小的資訊系統/資訊技術團隊並不參與日常操作性事務,不可能指望他們緊跟最新的專業知識。如果一個公司將這些操作性事務委外出去,它就能夠集中注意力在它的管理模式上,在提高效率和生產能力的同時,使得資訊系統/資訊技術與它的核心業務同步發展。因此,委外能夠使我們了解委外承接商的技術實力,同時也可將委外的技術成果和我們的商業目標結合起來。

我們可以將資訊科技和技術應用一道委外出去,但你真的願意承擔風險,把所有的雞蛋放到一個籃子裡嗎?在這個行業內,大多數的委外承接商在資訊科技委外方面很有經驗,但在技術應用委外方面經驗不足。如果所涉及的事務具有戰略意義,我們會願意與我們的委外承接商分享公司的一切嗎?也許不會。我認為如果我們過分依賴委外承接商,而交易中又涉及很多機密性的因素,那麼與委外承接商分享公司的一切資訊就是非常有害的。

讓我們再回到操作層面上來。我們需要一個像EDS 那樣的全球委外承接商嗎?答案也許是肯定的,因為像EDS 那樣有信用的委外承接商的業務流程是不易建立的。不過,我建議選委外商以兩個為基準,不要超過三個。所有的美國上市公司都在重新調整戰略,以便適應沙賓法案(Sarbanes-Oxley Act ,所有在美國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都要遵從的法案),那麼你如何有效地管理在全球各地的眾多委外承接商呢?不同的合約中,服務水準協定就會有不同的標準。設想一下,如果所有企業都要遵從上述法案,公司就不得不逐項檢查委外承接商,以確保他們符合上述要求。選擇一個或兩個國際委外承接商將可以減少麻煩,使風險降低,同時節約成本。沙賓法案的要求會驅使委外形成標準的規範,因為委外是一個艱苦的過程,涉及到整個公司的運作。

全錄這個案例中包含了許多問題。因為不同公司可能有不同的目標,例如在服務水準和成本的預期方面。當經營戰略和目標隨著時間而改變時,對於新系統的要求也會發生改變。兩個公司如何應對這些變化?這些需求上的變化在合約中被考慮到了嗎?我不能確定合約可以預計到將來的所有問題。除了開始階段有關系統整合和知識傳遞的一些細微問題外,開始協議可能履行的還不錯。但是幾年之後,當系統要求和經營條件發生變化時,新的問題就會產生。例如:如果全錄想在一個偏僻的國家,開設一間工廠,現在的委外承接商能去那裡嗎?或者他們能夠透過他們的合作夥伴提供委外服務嗎?即便可以,委外承接商的夥伴能提供同樣水準的服務嗎?

我認為一個10 年的合約時間太長了,因為技術的變化太大、太快,而且商業環境也變幻莫測。因此簽訂這樣的長期合約也許是不合適的。即使長期合約可能意味著成本的節省,但誰能控制情況的變化呢?例如:讓我們將通訊產業10 年以前和現在的情況對比一下。10 年以前,有人會預測到移動技術的快速發展嗎? 10 年以前的合約能預謀這些發展和變化嗎?

再舉中國和印度為例。當他們的經濟還很閉塞的時候,誰曾料到他們現在會有一整套的科學技術呢?但是現在,隨著他們的經濟開放和技術引進,他們已經能夠消化這些技術,並且將自己變成了軟體和硬體的輸出者。在累積這些技術時,中國和印度已經改變了委外業務的方式。他們的經濟現在正得益於離岸委外的能力。這在10 年前並不明顯。我認為3 至5 年的合約也許是最合適的。而且時間還可以縮得更短,因為考慮到商業環境的變動,這個時間可以縮減為不超過3 年。時間是至關重要的因素。在將來,會出現新的變化。例如:北韓經濟的開放。沒有人能明確地預見未來技術以及商業環境的發展變化。我們沒有可以預見未來的水晶球。不同的人對未來有不同的思考、預見和認識。但是,所有人的猜測都跟我的猜測一樣,應該以現在的資訊和知識為基礎,尋求不可預見的未來。

2 意見:

Jamey aung 提到...

外包商如果由一個變成兩個,就真的能夠降低風險嗎?
如果一個都無法管理,那多出一個外包商,不也就意味著協調成本的增加,這樣不就失去外包的意義?

此位專家雖然有列出委外的兩種結構:資訊技術委外和資訊委外。不過卻沒有分析個案公司中,有那些事務是操作性的。只是提出要將「操作性事務外包出去」的空泛論調。這樣的論點是每個人都會接受的,不過困難點在於不同的公司會因本身所處的產業環境以及定位,而對委外的技術有不同的需求。

個案公司中,資訊人員有三項工作,分別是日常性電腦維修、行政資訊系統維護與專業軟體的開發。第一項很明顯是操作性事務,所以可以直接外包。比較麻煩的是第二項與第三項的區別。

至於作者所提出外包商要兩家,合約最好是三年等的要求都是比較不重要的,重要的是,公司要確定沒有將牽涉到核心業務的「資訊系統」外包出去。否則就等於將自身的武功秘訣攤在陽光下,而喪失自己的競爭優勢。

強英

Donald 提到...

有如科技產業,在產業鏈上下游作切割,讓每個企業都能根據自己的比較利益從事生產單一零組件,資訊部門當然可以外包出去,委外是讓公司切割,讓公司能專注於核心競爭力,但是並不是所有企業都適合這種模式,端看企業本身的目標與規模而定,在案例中,客戶是石油公司的亞洲分部,首先需要瞭解的是,分部規模有多大,資訊部門業務是只有資訊技術還是資訊系統,石油的業務通常是跨國性質,請外包廠商公司能夠滿足需求嗎,所以在挑選廠商上,是成功與否的關鍵因素。
此外10年的合約,雖然表面上可以讓雙方公司互利,一邊保障了10年的利潤,另一邊德得資訊系統10年的專業看管維護,但是像專家Kenneth Goh所說,誰能有看見未來的水晶球,石油公司的利潤也是大起大落,每段時間,公司的經營策略都需要做調整,一個十年合約讓公司被綁住,失去彈性絕非好事,雖然Xerox和EDS的合約訂定許多意外情形的規則讓彼此分散風險,但是不能被預知才叫作意外,Xerox和EDS 1994年開始合作,1998年就出現問題了,可見一個十年的合約絕對不是最佳解,短期合約不是代表不穩定,而是可以透過check point,雙方根據當下最新的狀況仔細審視,更新合約,讓整個外包更有彈性。在此同時,公司本身也要同時作好最壞的打算,思索雙方合作模式一旦破局,公司營運會不未受影響,可不可以選擇兩家公司來分散分險,如此一來,系統外包計畫才能獲得最大效益。

鈞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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