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4月28日 星期二

案例五:〈科技賣身契〉心得四

第四組 (李承陸 吳彥輝 徐百威 葉思妤)

本週個案探討英國的石油公司亞洲分部是否該將公司的資訊工作委外,在課程中老師以父母親應該將哪些事情委外為例,讓我們去思考哪些事情應該自己做或外包可以達成想要的目的。例如,大部分同學認為教導孩子寫作業這件事情可以外包,因為請專業的人來指導對於小孩教育會比較好;但大部分的人都覺得為孩子念床前故事應該父母親自己來才能夠拉近和維持親子關係。套用在企業中,我們該思考什麼東西是公司應該要自己做的,而什麼東西是自己做比較沒有效率成本又高,適合外包給其他公司做的,這是委外很重要的課題。

在考量石油公司是否委外、該如何委外時,我們覺得有幾個重要的部份:要能達到節省成本的功效、要顧及到原先的600名員工以及區分自己或委外公司負責的項目。經過討論,我們決定要採取「部份委外」的方式,將與公司內部核心有關的工作例如:專業軟體開發修改、客戶內容維護等,由原先負責的技術人員負責。另一部分與硬體製造、開發、維修,一般軟體的設計及行政資訊系統的維護等,交給委外的公司負責。人員配置上,將上述被委外工作的工程師派遣部份去委外公司進行監督及溝通的工作,另一部分則協助其尋找新的工作。為了將成本降至最低,本組選擇只與一家公司合作,降低溝通成本和交易成本,但缺點是無法分散風險。合作的時間我們採取一個地區的石油探勘需要的時間約四到五年為一次約期,若合作順利,則續約。這樣的好處是較不會遇到一個地區尚未探勘完成就轉換委外廠商的情形。然而,有許多細節我們仍未考慮周詳,學長建議我們可以將合約敘述的更詳盡,像是把委外的內容細分,較不重要的機器維修委外可以一年一約,而重要的軟體開發合約則可以四、五年為單位簽訂合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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